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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1】238
银行贷款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推进和银行智能化的普及,近些年各个银行不断推陈出新,开发出功能多样的信贷产品。
本案中涉及的是个人自助可循环信贷产品,即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客户可以随借随还,循环使用,避免多次审批,简化贷款手续。
简要案情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问题系各被告对“授信期”的理解有误,授信期不等同于借款期,授信期的约定就是为了避免程序繁琐,多次审批,授信期内涉及多次借款的,每次借款的到期日应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为准,而不是授信期的截止日。
现实中常常出现因为信贷人员对产品功能介绍不全面,客户未对合同条款进行深入解读而盲目签字的现象,导致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事项含糊不清。本案中的借款人通过银行自助设备平台操作后生成的借款借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借据载明的到期日按时归还,否则将要承担因逾期不还产生的复利、罚息等费用。
金融行业的智能化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金融从业人员在介绍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金融消费者也应正确理解面对潜在的风险,理智选择信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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