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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号
案情
法院裁判
杨某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本案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杨某子无配偶、父母及子女,故其继承人为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根据陈某、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葛某与杨某戊负责赡养杨某子,即便葛某系童养媳,非杨某子法定继承人,但杨某丑作为杨某子兄弟,其具有继承权,其死亡后,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杨某子遗产,杨某己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己适格继承人明确由陈某继承杨某己代为继承份额,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乙、陈某均为本案遗产继承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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