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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将《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保理业务中债务人虚伪确认应收账款不得对抗保理人的规定扩大适用至质押领域。但前述规定本身未明确债务人虚伪确认应收账款时不得以此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根解于对于基本法律制度的准确理解,笔者拟以小见大,通过对前述问题的辩析,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