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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新股东接管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清理,接管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全权负责。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能得出原股东在收回目标公司债权后应转交新股东的意思,而应由原股东享有。
《上海现代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致和堂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4767号】
原股东在收回目标公司债权后是否应转交新股东?
最高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现代公司接管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清理,接管之后的债权债务由现代公司全权负责。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能得出致和堂公司原股东在收回目标公司债权后应转交新股东的意思。经查明,案涉3560491.47元的款项是由致和堂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案外人,属于致和堂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的应收债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应由原股东享有。原判决未支持现代公司关于返还该笔款项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