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27日,“两高”发布文件,对刑法罪名进行补充修改,共新增了25个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上一篇文章: 笼统登记的房屋被抵押,不能产生已设立抵押权的效果
下一篇文章: 私募基金投资中的“名股实债”及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