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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493
导读:已诉的不良资产案件通常会有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你又知道几个呢?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10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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