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_开正资讯_开正头条-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网站位置:网站首页>开正头条>开正资讯

开正头条

热门文章

联系我们


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邮箱:sdkzlaw@sina.com


开正头条

每日一“典”: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技术支持:开正技术部

  • 电话咨询

  • 05373201086

关注开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