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邮箱:sdkzlaw@sina.com
上一篇文章: 最高院:土地使用权人伪造材料获取的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是否影响……
下一篇文章: 最高院:不同施工主体接续施工的,各主体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
友情链接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技术支持:开正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