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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后另行协商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并不能改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消灭的状态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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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黑龙江恒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4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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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后另行协商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是否可以重启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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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由恒德建筑公司施工,恒德建筑公司与银邦公司于2012年4月9日、6月29日分别对恒德建筑公司施工的怡美家园商场及8#、9#楼进行结算,确认银邦公司欠恒德建筑公司工程款17554477.81元。恒德建筑公司与银邦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恒德建筑公司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工程,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双方结算之日三个月内银邦公司应向恒德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2年6月29日结算,银邦公司最迟应于2012年9月29日向恒德建筑公司付清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恒德建筑公司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双方对工程结算之日三个月即2012年9月29日起算,恒德建筑公司最迟应于2013年3月28日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在此之前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自次日即2013年3月29日起该优先受偿权消灭。银邦公司与恒德建筑公司、金晟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时,恒德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后另行协商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并不能改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消灭的状态及其后果。恒德建筑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该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确认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