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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针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实际系担心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会影响其他将来针对其相关诉讼的结果。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该认定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虽具有免证性,却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在此后针对杨文光的有关诉讼中,解文芳可以举证推翻本案二审判决的有关事实认定。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审 判 长 丁广宇
审 判 员 王云飞
审 判 员 杨 卓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维鹊
书 记 员 郭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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