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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受该公司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量:363
裁判要旨

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案例索引

《赛龙、黄文江申请公司清算案》【(2017)最高法民申2542号】

争议焦点

公司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受该公司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二审裁定认为本案强制清算会“加大国中公司的清算成本,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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