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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目的在于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更正或撤销,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案涉房屋应附带租期拍卖,并提出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上,无论当事人关于执行法院没有附带租期的拍卖行为违法的主张,还是其要求执行法院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的请求,均是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拍卖行为,诉讼目的是变更、纠正执行行为,而非以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措施。因此其所提执行异议系执行行为异议。
《郑玉梅与黄汉超、茂名市电白区农机管理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572号】
当事人关于附带租期拍卖的异议是构成行为异议还是实体异议?
最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导致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不同情况,救济途径分为程序和实体两种,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目的在于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更正或撤销,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本案中,郑玉梅的诉讼请求为案涉房屋应附带租期拍卖,并提出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曾向其释明不同救济途径的差别,郑玉梅坚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上,无论是郑玉梅关于执行法院没有附带租期的拍卖行为违法的主张,还是其要求执行法院确认其优先购买权的请求,均是针对执行过程中的拍卖行为,诉讼目的是变更、纠正执行行为,而非以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措施。因此,郑玉梅所提执行异议系执行行为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如被驳回,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郑玉梅的起诉,于法有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郑玉梅关于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程序违法,损害其辩论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