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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判断保全查封公司股权是否超标的时是否需要参照实收资本?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量:316
裁判要旨
01

验资报告仅是证明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不是对公司资本的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公司经营状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清偿等不确定因素均会引起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化,因此,验资报告不能证明公司股权价值等同于公司的资本,同时在查封的股权价值尚不确定情况下,对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权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属控制性措施,并非对该股权的处置,故无法认定持有的股权变现价值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

案例索引
02

《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黄伯凤、谢炜等执行复议案》【(2019)沪执复60号】

争议焦点
03

判断保全查封公司股权是否超标的应该参照实收资本吗?

裁判意见
04
上海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二中院在审理原告黄伯凤、谢炜、刘正华诉被告嘉旨公司、中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中民公司持有的嘉采公司及董嘉公司的股权,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民公司认为其向董嘉公司支付出资款,该资金已经转化为董嘉公司的资产,其持有董嘉公司股权价值已远远超过保全标的额,不应再查封其持有的嘉采公司股权,主张解除对超额部分股权的查封,并提供验资报告用以证明该主张成立。
本院认为,首先,该验资报告仅是证明董嘉公司已收到股东中民公司缴纳的实收资本,不是对董嘉公司资本的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公司经营状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清偿等不确定因素均会引起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化,因此,验资报告不能证明公司股权价值等同于公司的资本。在查封的股权价值尚不确定情况下,无法认定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权变现价值已经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且市场监督管理材料显示,2018年嘉采公司、董嘉公司的资产状况有负债记录。其次,诉讼中,对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权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属控制性措施,并非对该股权的处置。鉴于上述情况及原告不同意对部分股权解除查封,对中民公司的解除查封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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