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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但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开发商破产时是否可以行使取回权?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5-06 浏览量:446

   

裁判要旨
01

破产取回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上的适用,其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即使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购房人未能就案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故其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尚不具备。

案例索引
02

《徐飞燕、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052号】

争议焦点
03

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但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出售方破产时是否可以行使取回权?

裁判意见
04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取回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上的适用,其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故本案徐飞燕是否有权取回案涉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徐飞燕申请再审中提交新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于案涉房屋所在的鸿坤国际大酒店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泰丰公司至今未取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鸿坤国际大酒店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合法完整无瑕疵的处分权,案涉房屋仍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徐飞燕迄今未能就案涉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从泰丰公司转移至徐飞燕名下,故徐飞燕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尚不具备,其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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