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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鉴于被执行人的原股东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法院仅追加受让股份的现股东为被执行人,没有追加转让股份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却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份的可以追加受让人还是转让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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