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邮箱:sdkzlaw@sina.com
《庹思伟与刘进、李廷芳、李廷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46号】
隐名股东不能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之规则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篇文章: 最高法院:以租赁权为由排除不动产执行的,法院应按照民诉法第2……
下一篇文章: 深度分享丨解开疑难债务清收的钥匙系列(四)——债权债务转让篇
友情链接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技术支持:开正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