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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赖加宏、丘小梅与长城广东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三)》,约定赖加宏、丘小梅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04号房、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1号小区君06号房为惠州国墅园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长城广东分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地产对应的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09474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其上载明的“债权数额”为3430000元;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房地产对应的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09472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其上载明的“债权数额”为34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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