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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可归于商业房范畴,但酒店式公寓的设计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权利人尚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案涉房屋已被实际用于自住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对其即具有了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而言,其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陈鹤亭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商业范畴的酒店式公寓是否属于具有优先保护价值的居住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