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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被执行人的还款行为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还是对原判决的履行,关键要判断被执行人还款时,原判决的执行程序是否处于中止执行状态,要判断被执行人的还款行为与《和解协议》是否相符。
《福州榕商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国际民航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8)最高法执监612号】
如何判断被执行人所还款项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还是对原判决的履行?
最高院认为:
一、被执行人向榕商公司还款1500万元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还是对原判决的履行
申诉人主张,执行案件从未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的还款不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而是对原判决确定本金的还款。判断被执行人的还款行为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还是对原判决的履行,关键要判断被执行人还款时,原判决的执行程序是否处于中止执行状态,要判断被执行人的还款行为与《和解协议》是否相符。如前所述,在争议期间,执行案件处于事实上的中止执行状态,被执行人未经执行法院,而是私下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00万元,与《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还款的本金数额完全一致,其还款行为应该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申诉人主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支付本金义务、未履行让陈道旺在利息结算书上签字确认的义务,应认定《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是否应当恢复执行,关键要判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的时候,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对此,《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予以明确。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本案中,如前所述,《和解协议》并未约定被执行人负有让陈道旺在利息结算书上签字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完毕了《和解协议》约定的本金1500万元,虽然部分款项支付时间晚于《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但早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因此,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认为《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对榕商公司恢复执行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并认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申诉人关于《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应该恢复原判决执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