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本案购房人购买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在于其购买前,该房屋已设立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其购买案涉房屋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忽略了他人权利障碍,导致所购房屋因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
《贵州诺客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终480号】
所购房屋因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时能否认定买受人存在过错?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诺客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因在于其购买前,该房屋已设立有其他人的抵押权登记。诺客公司购买案涉房屋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忽略了他人权利障碍,导致所购房屋因存在他人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买受人诺客公司自身的原因。因此,一审判决关于诺客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认定并无不当。诺客公司关于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有权请求对案涉房屋排除执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上一篇文章: 公司僵局持续近5年,法院为何驳回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
下一篇文章: 代持的股权能否继承?继承人能否要求直接确认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