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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和签字不一致,到底以哪个为准?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量:274

阅读提示: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又分别向法院提交文件称:再审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别人盖的,我们公司不想申请再审,我们要撤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作出的一份裁决书上,体现了这个有意思的场景。


无独有偶,高大上的上市公司也出现过类似的尴尬局面。2017年年底,上市公司新日恒力公司曾被其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提起仲裁申请,新日恒力公司发布《涉及重大仲裁公告》后引来上交所问询:为何子公司会对上市母公司申请仲裁?新日恒力公司是否对博雅干细胞公司保持控制权?新日恒力公司尴尬回应称:《仲裁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博雅干细胞公司的总经理安排工作人员加盖的(有关该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文延伸阅读部分)。


类似的场面,也曾出现在我们律师团队亲身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在该案中某公司一审胜诉,但二审时法定代表人竟偷偷和对方签了一个和解协议,之后立即撤诉。该公司发现时木已成舟,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以上鲜活的案件,表面上是公司的公章由谁持有、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但也揭示出了一个同样的问题:公司的不同股东之间,或者是公司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之间,谁有权利决定公司提起诉讼?谁有权利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因此,一个个这样的案例,实际上凸显了公司治理中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公司控制权问题。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胜负成败,可能关乎的是公司或股东数以亿计的财产权益,企业家的个人命运,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家必须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既要提前做好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也要管好公章、管好法定代表人,防止重大切身利益被其他股东或公司高管侵犯。

01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活动中当然可以代表公司,因此金域食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撤回金域食府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02案情简介


一、金域食府公司因与华龙公司、金域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金域食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玲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系金域食府公司股东王某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所形成,金域食府公司并不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


三、同日,持有金域食府公司55%股权的华龙公司亦向法院提交说明,称华龙公司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就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擅自加盖金域食府公司印章所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经过华龙公司的同意。


四、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金域食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03实务经验总结


编者按:本文摘自“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该实务书系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和中国法制出版社联合策划打造的法律实务书系列,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利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也有权利代表公司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签署各种文件,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必须慎重。


2、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间的协议中可以考虑约定有权决策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主体。尤其是对于业务类型较为简单、不易发生诉讼仲裁的公司,不妨公司章程直接规定公司提起的全部诉讼或仲裁均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对于易发生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的大型公司,公司章程可规定如诉讼或仲裁的提起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或间接影响公司今后的运营和发展,或存在其他重要事由时,股东会或董事会才有权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04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王俊玲作为金域食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撤回金域食府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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