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邮箱:sdkzlaw@sina.com
上一篇文章: 最高院:具有担保性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
下一篇文章: 最高院: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
友情链接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技术支持:开正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