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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本案债务人所主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赌债即使属实,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亦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赌债特征的博彩机构经常居所地及与赌债有最密切联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认定其法律效力。故对其主张应当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认定《借款协议》及案涉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因基于赌债发生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宋恺、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赌债而产生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