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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刘富田与甘彦海、刘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由第三人为实际债权人代持抵押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院认为:案涉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甘彦海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由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案涉股权质押合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和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均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抵押手续。企业为个人代持抵押权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甘彦海、刘馨、陈飞武和星湖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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