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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以判决论理部分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量:335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具有免证事实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提起另案诉讼涉及该事实,其可以通过举示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其以该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李波因与被申请人张光平、杨利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789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判决论理部分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能否成立?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现李波以二审判决论理部分将李波与张光平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关于李波与张光平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具有免证事实的效力,如李波提起另案诉讼涉及该事实,其可以通过举示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李波以该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而且,就一、二审已查证的事实来看,李波与张光平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了《场地承包合同》,并于当日到大理州玉洱公证处进行公证,二人又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了《承包地转让协议书》,两份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张光平在与李波签订上述协议后又单独与大关邑村委会五组签订了内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合同,且承包费实际也由张光平交纳。李波主张其与张光平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张光平与大关邑村委会五组签订的《大关邑村委会五组大丽路以西国有土地场地承包合同》是张光平与偰建军两人私自串通所制,但未举证予以证明。基于当事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另,认定李波与张光平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李波在案涉土地上添附的附着物归张光平所有,故李波关于张光平以100万元的成本攫取李波巨额资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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