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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一审开庭前,上诉人没有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抵押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虽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提出主管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可以视为放弃了仲裁管辖的约定,接受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案例索引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3)民一终字第188号】
争议焦点
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而未在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的可否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仲裁管辖的约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的《抵押合同》约定,因《抵押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约定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把仲裁法规定的“首次开庭”限定为“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根据《仲裁法》规定,“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虽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作出声明,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被上诉人兴业公司起诉时虽然将包含有仲裁条款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给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不能视为向受理法院作出了声明。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法律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通过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来决定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并非所有约定了仲裁管辖的争议,一律无条件地排除法院管辖,还要看是否存在“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形。《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规定,给了另一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就相当于承认了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兴业公司起诉时并未声明双方当事人有仲裁管辖的约定,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没有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抵押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上诉人虽然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提出主管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仲裁管辖的约定,接受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上诉人有关本案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实现抵押权的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只是主张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中涉及抵押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始终未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但是,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其提出的是主管异议而非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