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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拍卖中因重新拍卖造成拍卖标的物差价损失应由悔拍人承担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295

裁判要旨

原竞拍人未能依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交纳拍卖款,导致涉案拍卖标的重新拍卖,根据拍卖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重新拍卖后造成拍卖标的物差价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索引

《诸城谊臻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夕光、孟照勋、青岛兴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429号】


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中因重新拍卖造成拍卖标的物差价损失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谊臻服饰公司与王夕光申请执行过程中,潍坊中院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诸国用(2007)第0202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谊臻服饰公司以1880万元最高报价竞买成功。但是谊臻服饰公司未能依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交纳拍卖款,后经法院多次催促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涉案诸国用(2007)第02024号土地使用权重新拍卖,并由雅居园投资公司以1600万元的价格竞得,与第一次拍卖成交的差价为280万元。根据拍卖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重新拍卖后造成拍卖标的物差价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拍卖差价款280万元由谊臻服饰公司补足,并无不当。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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