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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被吊销执照后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289

阅读提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还能进行股权转让吗?


对此,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以进行该股权转让。此外,本书作者检索、梳理了10个案例,其中5个案例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成为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另外5个案例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导致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履行,因此对当事人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但是相关法律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并且,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上述的经营活动。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5年新华信托公司、北京时光公司、兴安盟时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华信托公司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受让北京时光公司所持兴安盟时光公司100%股权;合同到期后,新华信托可采取向北京时光公司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持有股权、处分兴安盟时光公司财产或清算三种方式之一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二、新华信托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的义务。2010年10月21日,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股东由北京时光公司变更为新华信托公司。

三、 2011年9月,信托期限届满,新华信托公司要求北京时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式,支付价款,完成股权转让。北京时光公司未按照约定回购该股权、返还融资款项及收益。

四、 后兴安盟时光公司因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未参加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于2012年12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新华信托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时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退出方式,给付投融资款及收益12173万元。重庆市高院一审支持了新华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兴安盟时光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进行股权转让等行为。最高法院二审、再审均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并无任何法律障碍,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兴安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构成完成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约定的三种信托资金退出的方式,信托公司享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退出的选择权。因此,信托公司主张以将兴安盟时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时光公司的方式实现本案信托资金的退出,并据此要求北京时光公司支付转让对价,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有合同依据。而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不构成兴安盟时光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禁止从事一切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仍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法律人格才归于消灭。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股权转让的行为,并非前述意义上的经营活动。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之法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进行股权转让行为,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上述约定表明,《合作协议》约定的三种信托资金退出的方式,信托公司享有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退出的选择权。因此,信托公司主张以将兴安盟时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时光公司的方式实现本案信托资金的退出,并据此要求北京时光公司支付转让对价,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有合同依据。而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原审判决认定该事实不构成兴安盟时光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35号]


延伸阅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公司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进行?


对此,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书作者检索、梳理了10个案例,其中案例1-案例5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进行股权变更,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成为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案例6-案例10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导致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履行,对当事人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案例1-案例5)


案例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亚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216号]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关于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修改股东名册并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公司未修改股东名册或者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的取得和享有。退一步讲,即使股权尚未交付,桑莎公司支付价款后,股权即可归其享有,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桑莎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吴国华、周小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230号]认为:“尽管金汇公司已于2013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金汇公司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据此,吴国华、周小玉提出的金汇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变更申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平安诉河南宏光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08)豫法民提字第00055号]认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的《已吊销企业的有关情况》证明绿康药业公司已于2007年4月3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宏光置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绿康药业公司已经进行了清算或已被注销,故不能认定绿康药业公司已不存在。因此,对宏光置业公司要求解除其与陈平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陈平安返还其已支付的142万元及利息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宁与北京冠国科信息技术发展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5545号]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仍在,只有经过注销后才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冠国科公司向张宁转让所持金冠国科公司股权的行为,并非前述意义上的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也未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允许转让所持股权。根据法无禁止即允许之法理,冠国科公司可以转让自己持有的金冠国科公司股权,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案例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志新与林振驰、李彤与广州德鲁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9号]认为:“由于企业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其民事主体资格仍未消失。对其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的正常运作权利,并不因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


裁判观点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导致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履行,因此对当事人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6-案例10)


案例6:最高法院审理的海南省琼海丝绸厂与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1998经终字第200号]认为:“鉴于丽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转让不可能获得审批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予以解除。


案例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钱浩威与彭晋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川民申字第1962号]认为:“因成都和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已无法履行。因此,钱浩威要求彭晋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已无现实基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重庆同心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9号]认为:“同心公司向攀钢公司转让的是中外合资企业——华福公司的股权,虽然《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依法律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和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华福公司已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补办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可能,故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案双方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案例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鸥发展有限公司(SEAGULLVENTURELIMITED)与郭窗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87号]认为:“虽然在郭窗森并未按约定履行新达路1号土地、厂房的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形下,海鸥公司有权主张郭窗森收购其在东太立公司的全部股权,但目前东太立公司已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能获得实际履行,故对海鸥公司要求郭窗森退还股份受让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原审法院无法支持。


案例1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晋川与钱浩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成民终字第3381号]认为:“浩威在成都和天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登记事实上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不能再通过向彭晋川承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达到满足双方协议约定的彭晋川向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条件的目的,故钱浩威在本案中以其于2012年9月12日向彭晋川邮寄承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联系函》作为事实依据要求彭晋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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