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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量:375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违约行为与涉案工程迟延交工的具体因果关系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违约程度判决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双方违约金及损失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344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适用?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双方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佳大一附院与天恒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第四条约定本项工程预计于2009年4月16日起正式开发建设至201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该合同同时还约定佳大一附院、天恒公司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工期应当按照佳大一附院要求达到,如单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发生金额120%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1年5月26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工期延误近八个月。但佳大一附院与天恒公司作为合作开发的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履行合作开发义务。天恒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合作开发的具体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存在违约。佳大一附院作为合作开发另一方,对天恒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设计问题、其他施工单位遗留问题等,未能及时协调解决,亦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违约行为与涉案工程迟延交工的具体因果关系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违约程度判决佳大一附院与天恒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双方违约金及损失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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