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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是否可以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中标资格?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量:362

是否可以以《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为理由,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






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签署《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综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按照《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可以据此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来信人颜明伟建议: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公布的被执行人信息可以设置一定的期限比如公布最近十年或最近五年的被执行人信息。





△ 截图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9年3月30日起,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执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与任何单位出台针对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公开被执行人信息不是“惩罚和警醒措施”,公开目的是加大执行公开力度,一方面保护当事人的知情,另一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来信人所提“公布最近十年或最近五年的被执行人信息”没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执行案件有审理期限要求,未执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都将被公布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案件信息包括被执行人信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统一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全国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公开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布。


延伸阅读:


住建部此前曾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筑企业失信,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将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登上黑名单,“麻烦”事真不少!


序号

失信个人或企业限制类型

1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4

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5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6

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7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8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9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10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11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12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13

入伍服役限制

14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限制招投标活动

15

限制房地产交易

16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17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

18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19

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

20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21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22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3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发行债券限制

24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25

股权激励限制

26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27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28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9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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