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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批复》明确,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介绍,该《批复》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1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上一篇文章: 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