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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签订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相抵触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可行使单方变更权。
行政 林业 行政合同 依法成立 法律效力 变更 解除 公共利益 抵触 单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政策指导,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由镇政府与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签订合同书,落实个体承包政策。刘X宪系北碚区天府镇文星村枧槽沟社村民,相继与该社多名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农户的承包地由刘X宪进行退耕还林,农业税由刘X宪负担,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由刘X宪享受。天府镇政府(重庆市北碚区天X镇人民政府)与刘X宪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约定刘X宪负责44.4亩坡耕地的退耕还林任务,并按政策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作出了新的政策引导,在国家取消农业税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退耕农户直接从业主手中得到的补助不能低于国家政策标准;对规范的合同,农民又签字同意的,可将直补资金兑现给业主;对不规范的合同,必须进行补充和完善,由农户签字明确由何方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承包业主必须与一家一户的农民签订合同,若是与村社签订的合同,必须与农户补充完善签字同意的证明。”根据北槽沟社退耕农户的要求,天府镇政府书面通知刘X宪,刘X宪知晓情况后,多次表示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天府镇政府从2005年度起停发了对刘X宪的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
刘X宪以天府镇政府不应停发对其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府镇政府履行合同。
天府镇政府辩称,其已于2005年11月14日依法终止了与刘X宪签订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行政机关与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签订补偿合同。行政相对人依法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相继与多名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行政机关颁布通知要求行政相对人与农户签订补充合同,行政相对人明确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并且表示不同意将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兑现给退耕农户。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单方变更行政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X宪的诉讼请求。
刘X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是对新形势下全市退耕还林工作具体指导的规范性文件,刘X宪应当按照新的文件精神与农户签订补充合同。刘X宪多次明确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并且表示不同意将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兑现给退耕农户,系与国家政策的规定明显抵触,天府镇政府停发对刘X宪的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是正确的。故驳回刘X宪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刘X宪诉重庆市北碚区天X镇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合同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行政法·行政合同行为·合同的变更 (A070411)
【案 号】 (2011)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9号
【案 由】 林业/行政合同
【判决日期】 2011年03月17日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5日刊载
【检 索 码】 F1724212++CQYZ++0411C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刘X宪(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重庆市北碚区天X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天X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刘X宪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天X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林业行政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政策指导,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由镇政府与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签订合同书,落实个体承包政策。原告刘X宪系北碚区天府镇文星村枧槽沟社村民,其于2002年相继与该社多名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农户的承包地由原告进行退耕还林,农业税由原告负担,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由原告享受。同年12月22日,被告天府镇政府与原告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44.4亩坡耕地的退耕还林任务,并按政策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
2004年9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渝府发[2004]86号文,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作出了新的政策引导,在国家取消农业税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退耕农户直接从业主手中得到的补助不能低于国家政策标准;对规范的合同,农民又签字同意的,可将直补资金兑现给业主;对不规范的合同,必须进行补充和完善,由农户签字明确由何方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承包业主必须与一家一户的农民签订合同,若是与村社签订的合同,必须与农户补充完善签字同意的证明。”根据北槽沟社退耕农户的要求,被告天府镇政府于2005年8月17日书面通知原告刘X宪根据渝府发[2004]86号文件与退耕农户补充完善合同;枧槽沟社亦于2005年11月两次通知原告刘X宪进行面谈,告知政策规定以及农户意见。原告知晓情况后,多次表示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天府镇政府从2005年度起停发了对刘X宪的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府镇政府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其已于2005年11月14日依法终止了与刘X宪签订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颁布的渝府发[2004]86号文是对新形势下全市退耕还林工作具体指导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刘X宪应当按照新的文件精神与农户签订补充合同。原告多次明确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并且表示不同意将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兑现给退耕农户,系与国家政策的规定明显抵触。故被告天府镇政府停发对刘X宪的退耕还林国家补助款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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