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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韩先生去世后,董女士被他人以婚姻无效纠纷诉至法院,方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竟是丈夫韩先生的一场骗局,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在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后,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韩先生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第一,就同居过错方面,根据李女士起诉董女士婚姻无效纠纷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董女士在与韩先生进行结婚登记时其对于韩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其与韩先生处于同居状态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尽管李女士系韩先生配偶,法律保护其配偶利益不受侵害,但董女士同样以组建家庭的善良意愿结婚生子,属于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其合法财产利益亦应予以保护。
第二,就共有财产贡献方面,因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故董女士与韩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时间开始于双方同居之时。根据本案事实,虽然房屋系在双方同居期间由韩先生经办,亦登记于韩先生名下,但涉案房屋采用贷款方式购买,且贷款比例占房屋总价款约80%,房屋贷款偿还时间亦均处于韩先生与董女士同居关系期间。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均来源于韩先生与李女士的家庭共同财产,同时,涉案房屋购买至今已20余年,董女士提供其与韩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时的资金往来流水亦属不易,故根据董女士的生产生活收入、提供的装修房屋、物业费缴纳等证据,法院认为董女士以组建家庭的意愿与韩先生长期共同生活,其在协力促成同居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上,有相应的贡献。
故二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酌定董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以董女士未能提交其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为由,驳回董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涉案房屋中董女士的份额为50%。
法官提示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董女士与韩先生同居时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对其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虽然房屋购置时的相关手续由韩先生经办,但法院综合房屋购买时间、购房出资、房屋居住使用情况、房屋维护情况、董女士在同居期间不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认定该房屋系于韩先生与董女士同居期间取得,判决董女士在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保障了善意同居方董女士的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对具体财产进行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要根据个案中当事人的同居状况及具体财产状况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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