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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515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原因(合规合章,好聚好散)


法言俗语

法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原因,也就是出现非法人组织解散的现实情况后,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逐渐终止,之所以说是逐渐终止,是因为在出现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后,还应当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程序。即,当清算和注销登记完成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 

法律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解散有以下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根据非法人组织的章程的规定解散,即在非法人组织设立时或者存在的期间内,非法人组织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需要启动终止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的程序。章程规定的事由又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章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存续期间,即章程中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从何时到何时存在,而到了截止时间,出资人或设立人又不愿意再继续运营下去时, 就需要启动终止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二是章程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其他情形,当出现了这些情形,非法人组织也应当解散。第二种情形是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非法人组织。在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如果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发现他们设立非法人组织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出资人或设立人有其他原因不想让非法人组织继续存在,那么,经 过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协商一致,可以作出决定解散非法人组织。这两种情形,其实都是根据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解散非法人组织,即自由决定解散事由。第三种情形不同于前面所述的两种,是对于不同类型的非法人组织,相应地法律规定了解散的事由,即某一类非法人组织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应当宣布解散。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解散。例如,相关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 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当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企业合伙人达不到法定人数已经达到30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情形时,组织应当解散。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案释法 

南京永丰国际商业大厦(以下简称永丰大厦)是由外资开发商投资开发 建设的,在1997年左右建成并交付使用。2000年9月6日,市房产局出具了 批复文件,该文件中载明:根据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和《市物业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同意成立永丰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由张某宁等七人组成,张某宁任主任。大厦一层西侧36平方米和东北门24平方米作为物管会 使用的房间。2001年5月5日,物管会作了《关于“永丰大厦管委会内部经费来源”的决定》,写明经开发商和项目出资人同意,有偿提供大厦一层西侧 门卫室36平方米和北门卫室24平方米(共计60平方米)作为物管会用房;根据物管会实际情况,以上的房屋中部分可以出租,租金用于物管会内部的日常通信、交通、修缮、劳务工资及办公费支出;物管会不设置财务管理人员,由主任张苏宁具体负责执行,陶本英负责监督。张某保自2008年起租赁使用了永丰大厦一层东北门卫室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的门面房用来经营电动车维修。2016年12月10日,张某保与永丰大厦物管会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以下内容:永丰大厦将其拥有的大厦一层北门卫室出租给张某保使用,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赁期是从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30000元,每年分两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每次支付租金金额15000元。后来,又口头约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年租金改为20000元。张忠保最末一次支付房租是在2018年10 月13日支付了2200元,从此之后再也没有向永丰大厦物管会支付房租。物管会主任张某宁曾担任永丰大厦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但是,2018年3月,永丰大厦召开业主大会, 投票通过决议罢免了原业主委员会,并投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8年5月8日,新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后永丰大厦物管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保支付欠付的房租。

物管会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呢?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永丰大厦所在的市出台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 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此,业主大会成立是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的原因。永丰大厦业主大会已经成立,并且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也进行了备案,永丰大厦物管会符合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即出现了需要消灭物管会主体资格的原因,物管会已经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了。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物管会的起诉。( 南京市永丰国际商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张某保、南京永丰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详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031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说法

1

在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的原因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会立即消灭,即非法人组织不会立即不存在。解散,还应当进行清算和注销登记,至此,在这个程序进行的过程中,非法人组织仍然是存在并且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也就是说,其能够从事的活动是有限的,仅仅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能从事营利性或者公益性的活动。非法人组织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2

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前,仍然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非法人组织涉及诉讼中,这个组织仍然应当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非法人组织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确定了清算组或者清算人,由清算组的负责人或者清算人作为该非法人组织的代表参加到相关的诉讼中,如果没有确定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就由该非法人组织解散之前的原负责人代表非法人组织去参加诉讼。

3

非法人组织在其章程中可以约定非法人组织存在的起止时间,但是如果出现存续时间截止的情况,设立人或者出资人可以协商继续经营,非法人组织还继续存续;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非法人组织解散,进行后续的程序。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解散的具体事由。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清算(理家当,偿外债,分家产)


法言俗语 

个人独资企业要解散,出资人对企业未了的业务进行处理,清理核算企业的资产,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向职工发放工资,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偿还企业对外欠的债务,去办理注销登记。这就是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之后, 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不就此立即终止,还需要经过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 所谓的清算,就是由相关人员对非法人组织正在进行中的事务进行处理,对剩余财产进行核算和处置的过程。当然,对于某些非法人组织来讲,如合伙企业,进入解散这一程序不只是因为出现了解散的情形,可能还因为合伙企业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可能向法院 申请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核算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企业欠别人的钱、别人欠企业的钱等)。

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的情形后,有的及时在非法人组织中确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有的迟迟没有确定清算组成员、形成清算组, 那么,主管非法人组织的机关就可以指定清算组人员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设立人或者债权人等相关人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开始清算程序。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那么,清算组人员应当如何确定呢?如果非法人组织自己及时启动了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可以由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确定,投资人或设立人自己就可以 担任清算人员。当然,设立人或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清算。如果是非法人组织的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性启动了清算,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被指定作为清算人员的包括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或设立人、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或者这些机构中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非法人组织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职权包括:清理组织的财产并制作关于组织财产、债务等的清单;处理非法人组织未完结的业务,但是这相关的业务应当是与清算相关的;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对于非法人组织在外所欠的款项、其他个人或组织欠非法人组织的款项进行处理;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等等。 

关于清算的程序,合伙企业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另外参照《公司法》规定,在实践中清算的程序大致分为:清理财产、清理债务、处理未结业务、处理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以案释法

2014年11月,沈某芳、杨某荣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沈某芳出资金、 杨某荣出土地和劳务,在杨某荣土地所在处福泉市高洞组建一个肉牛养殖场, 利润平均分配。达成协议后,沈某芳出资金在杨某荣的土地上修建了约200平方米的牛圈一栋、化粪池2个(一大一小)、约80平方米的四间平房、电表一个,蓄水池一个、水管管道及抽水泵所用的电力线。在修建房子的过程中,杨某荣提供了劳务,与沈某芳聘请的其他8人共同修建,沈某芳不支付劳务工资给杨某荣。在此期间,由于二人对合伙事宜发生分歧,于2016年4月30日左右,沈某芳拉走了其所有的行李、牛圈剩余的钢管、翻斗车一辆、 犁土机一辆、抽水泵及麻将机等。但二人对所投资的资金、土地、劳务未进行清算,对投资财产的处理也未达成处理意见,所修建的肉牛养殖场一直都在筹备阶段,没有进行过养殖。其后,由于二人对合伙事宜一直协商未果, 沈某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关于双方共同发展养殖业(肉牛)的合伙协议,并要求解除协议后双方各自收回自己所投资的财产,即沈某芳收回自己投资资金建设的房屋(宿舍、办公室)四间约80平方米,牛圈、厨房、厕所各一间,化粪池两个,蓄水池一个以及用于基建的工具材料、架设的电力线、电表;杨某荣收回自己投入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芳、杨某荣达成的个人合伙协议,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伙筹备阶段,双方对合伙事宜产生分歧,致使合伙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沈某芳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关于共同发展养殖业 (肉牛)的合伙协议,杨某荣也同意解除该合伙协议。双方解除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其行为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准许双方解除。对解除合伙协议后投资财产处理的问题,合伙关系解除后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由于二人在合伙事宜发生纠纷后,对合伙投入财产均未进行清算,二人的投入无法确定,故对沈某芳主张解除协议后双方各自收回自己所投资的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沈某芳可在依法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沈某芳、杨某荣合伙协议纠纷案,详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2019)黔27民终211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关于非法人组织因为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因为《民法典》没有对这个程序如何进行、程序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及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如何清算要查询一些单行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对相应类型非法人组织的清算进行规定;如果没有单行法对相应类型非法人组织的清算进行具体规定,那么可以参照借鉴《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清算的程序和规则。对于合伙企业,还可能因为破产而进行清算,如果单行法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2

非法人组织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如果不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设立人、出资人、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进行清算。经过清算, 厘清非法人组织资产情况,确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 

3

除了非法人组织的清算,对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终止、合并与分立、非法人组织在设立中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剩余财产的分配等问题,《民法典》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相关单行法也没有规定,那么,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设立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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