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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转包人破产与否,不影响发包人义务承担的范围。
《沈金标与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苏05民再92号】
转包人破产是否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苏州中院认为:
首先,虽然(2015)阜商初字第00095号和本院(2016)苏05民终5467号民事判决书均载明居正林与中苑公司签订《分公司风险经营合同》后,以中苑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诉争的德丰公司发包的恒通佳苑工程。但是第一,居正林于2017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陈述,认为其起诉的(2016)苏0923民初3278号案件即恒通佳苑公寓式农民动迁安置房住宅工程,与沈金标在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个工程;沈金标拿到这个工程后,也与中苑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法律上沈金标是直接与中苑公司发生关系;涉案的工程实际是沈金标施工的,沈金标按合同约定向中苑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承诺不会再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涉案工程的权利。居正林该陈述已推翻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第二,沈金标在原审法院已提交公证书、工程清包工承包协议书、买卖合同、付款凭据等证据,可以证明系沈金标组织人员,投入人力、材料等对诉争工程进行了施工,实际履行承建案涉工程的各种义务,且中苑公司、德丰公司对此均无异议。综上所述,系中苑公司承接了涉案工程后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沈金标个人施工,沈金标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其次,2011年5月25日,德丰公司与中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沈金标为实际施工人,德丰公司为发包人,依法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沈金标承担责任。中苑公司破产与否,不影响德丰公司上述义务承担的范围。沈金标要求德丰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据查明,因中苑公司欠付国产公司、王尔东债务,吴中法院、园区法院已向德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中苑公司就诉争工程在德丰公司处的相应工程价款。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吴中法院、园区法院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先后划扣德丰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和1276482.66元。上述法律文书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扣除德丰公司已付款项、质保金,以及德丰公司通过吴中法院、园区法院划扣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德丰公司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3064000元(9440482.66-5100000-1276482.66),德丰公司在此金额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沈金标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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