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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遗嘱保存在中立第三方机构,无证据表明受遗赠人知道遗嘱内容的情况下,接受遗赠期限应从受遗赠人知道遗嘱内容时起算。同时,受遗赠人向中立第三方机构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3系韩某2、韩某4(已去世)之父,韩某1系韩某2之子,李某系韩某4之子。2016年11月29日韩某3在中立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订立登记遗嘱,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某1继承,并将该遗嘱交由中华遗嘱库保管。2018年6月韩某3去世。2019年1月29日韩某1向中华遗嘱库申请查询涉案遗嘱,并在同年3月8日提取该遗嘱原件时,在领取通知上签名表示同意接受遗赠。后李某因韩某3遗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韩某3名下的房屋。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3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案中,韩某3于2018年6月去世,韩某1于2019年1月29日对涉案遗嘱进行查询,于同年3月8日提取涉案遗嘱原件,并在提取时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现李某主张韩某2已于韩某3生前知晓遗嘱内容,从而推定韩某1早已知晓遗嘱内容,并认为韩某1未在知道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已丧失继承权;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韩某1在2019年1月29日查阅涉案遗嘱前知晓受遗赠事实或知晓遗嘱内容。韩某1向保存遗嘱的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为韩某1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按照涉案遗嘱内容由韩某1继承涉案房屋。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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