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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雪楳《诉讼时效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 》
义务人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诺或者行为的,能否认定对本金债权具有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关于该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例和《诉讼时效规定》均持肯定意见。理由为:利息系债务本金之法定孳息,该支付行为实质是建立在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已经认可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无法解释其作为一个理性而正常的交易人为何有支付利息的行为。而且,基于前述诉讼时效制度所具有的“证据代用”功能和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保护权利人权利”的立法目的,做对本金债权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理解,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义务人在作出同意履行利息的承诺和行为同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本金债务的,则不能认定该行为对本金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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