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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认为当事人之间业务往来及纠纷解决均发生在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但从规定看,其未对债务发生时间设定条件,北京一中院驳回中电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电气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2020)京执复46号】
法院能否以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在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公司之前而拒绝追加该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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