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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无须作出相应的变更执行裁定的原因在于,当事人主体仅在姓名或者名称的外观上发生变化,但其内在的组织形式等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变更前后的主体实质所指向的是同一主体。若因不具有同一性,则应循资产流向的路径确定实体责任承担人,由执行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相应权利。
《徐某某、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粤执监118号】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才可以直接裁定将更名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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