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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涉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建设单位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原物返还,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是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前提,该条件为折价补偿的实质要件,而非程序要件。
《张家口广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广(中国)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6079号】
是否只有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才能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获得折价补偿?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案涉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广和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原物返还,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因此,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是合同无效折价补偿的前提,该条件为折价补偿的实质要件,而非程序要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仅以未完成竣工验收程序为由否认应当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本案中,广和公司并不否认大广公司已经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并无不当。对于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2017年1月14日和2017年2月9日,广和公司向大广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中均明确应当支付大广公司的服务费数额为3693492.10元,此为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与案涉《展厅合同》的效力相对独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在再审申请时,广和公司亦不否认应当支付大广公司3693492.10元。二审判令广和公司给付大广公司3693492.10元,符合双方当事人本意,并无不当。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为发包人的广和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大广公司应付款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的利息,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