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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对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份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享有股份所生的股金分红,作为其遗产所产生的孳息,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上述股份的继承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原股金及股金分红给予其他继承人。
民事 法定继承 继承人 被继承人 死亡 遗产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股金分红 孳息
王X来与吕X荣在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王X红,次女王X茹。吕X荣于2002年11月9日去世。2002年11月30日,王X茹向各位股东代表书写一份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其母亲吕X荣去世,其申请继承吕X荣在菜户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因父亲王X来和姐姐王X红都是居民户口,不能享有继承权。其全家商量以其名义继承吕X荣的股份,但其会将原股金和每年股金返钱给予王X来。从今以后其与父亲王X来居住在一起,一定与父亲王X来和睦相处,尽到赡养义务,并请求各位领导给予批准。该申请经王X来和王X红签字确认。
王X茹将2002年到2008年的股金分红给王X来,但未将2009年的股金分红给王X来。
王X来以王X茹未按申请书承诺将2009年的股金分红给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茹将2009年的股金分红给其。
被继承人死亡后,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份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股权的继承人应否照约定将原股金及股金分红分予其他继承人。
一审法院判决:王X茹给付王X来被继承人吕X荣2009年的股金分红4239. 69元。
宣判后,王X茹、王X来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及名称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确定,但该遗产价值却可以发生变化,并可能出现增贬值或者产生孳息的情况下,但该增值部分和产生孳息部分,仍然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吕X荣在菜户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其去世后属于其遗产。而吕X荣在菜户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生的股金分红,作为该遗产的孳息,属于遗产范围,王X茹与王X来、王X红对其享有法定继承权。吕X荣去世后,王X茹与王X来、王X红就王X茹以其名义继承吕X荣在菜户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将原股金和每年股金返钱给予王X来的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符合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王X茹应当按照经王X来、王X红签订确认的申请书中承诺,将原股金和每年股金返钱给予王X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王X来诉王X茹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继承法·遗产的处理·遗产范围·属于遗产·收入 (T060101011)
【案 号】(2010)丰民初字第8858号
【案 由】法定继承纠纷
【权威公布】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收录
【检 索 码】C0702+25++BJ++FT0310E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 告】王X来
【被 告】王X茹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来。
被告:王X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吕X荣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王X红,次女王X茹。2002年11月9日吕X荣去世。庭审中,原告出示2002年11月30日由被告书写,原告和王X红签字确认的申请一份,上载:各位股东代表,你们好。由于我母亲吕X荣去世了,我特此提出此申请,继承我母亲在菜户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因我父亲和姐姐都是居民户口,不能享有继承权。我们全家商量,以我的名义继承我母亲的股份,但我会将原股金和每年股金返钱给予我父亲王X来。从今以后我和父亲居住在一起,一定与父亲和睦相处,尽到赡养义务,照顾好他的身体,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原被告双方妁确认,被告已经将2002年到2008年的股金分红给原告,2009年的股金分红现未给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确定的是遗产的种类、名称,而其价值可以随着时间和外界情况的变化发生变化,出现贬值、增值或产生孳息等情况,但该增值和孳息部分亦应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本院对于被告认为股金分红不是遗产的主张不予采信。吕X荣去世后,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申请书系吕X荣的继承人就吕X荣的遗产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故被告按照申请书中的承诺,应将原股金和每年股金返钱给予王X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王X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王X来被继承人吕X荣2009年的股金分红4239. 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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