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第三人李文晨的母亲陈惠珍在原告单位就业,2018年2月26日16时45分许,陈惠珍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5月16日,第三人李文晨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2018年5月17日作出《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第三人李文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惠珍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原告惠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上一篇文章: 被继承人因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份所得的股金分红属于遗产(部门……
下一篇文章: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异议之诉要中止审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