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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新增项目计价原则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的参照相似的,没有相似的,可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子目的信息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计价调整,没有信息价的,参照市场正规询价。
2018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是指发包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上记载的工程量经比对后项目存在缺失和漏计的情况。
2018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合同层面或者作为行业习惯层面吸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实,有关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时需调整(变更合同)工程价款,在法律层面也是有据可寻的。《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合同法》第252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建设工程是特殊的承揽合同)。
可见,作为招标文件的必备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要想中标承接工程,必须按照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清单制作投标文件。在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条中亦可找到明确的规定,且发包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系该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条款,要求必须遵守。所以呢,在日后实际施工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新增的项目是否计价、如何计价,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其后的第9.5.1条与9.3.1条的联合适用,则进一步明确了清单漏项时如何调整工程价款的操作模式,让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完备体系,便于实务操作。
案 号:(2016)辽民终216号
审结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辽宁市政公司与佟二堡市政公司、新市镇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招标清单漏项,发包人应对此负责,对于该漏项项目实际施工时已完成的工程量,可依据招标时该定额子目列项的信息价计算该部分的工程价款。
关于混凝土泵送费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有定额子目列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并未将混凝土泵送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必须涉及到混凝土泵送问题,故该项费用应由佟二堡市政公司(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