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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时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
其特殊性在哪里?
法官普法时间到!
一、什么是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证券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4条、《证券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殊程序:第一,人民法院采用该诉讼方式时应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第二,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法院登记。裁判效力: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由直接的拘束力,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而不需要另行裁判。
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意义在哪里?
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同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功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大量证券纠纷产生并诉诸司法,司法资源难以满足需求。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司法实践中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扩大了诉讼容量,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不仅合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是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多年来,杭州中院充分发挥杭州“互联网+”先发优势,一直积极探索证券民事纠纷解决新机制。2019年6月,杭州中院与浙江证监局共同建设了全国首家以信息化技术为核心的“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 (www.stockcourt.cn),并依托此平台与调解组织成功化解了多批次纠纷,“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亦依托该平台进行权利人登记。
采取人数不特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证券纠纷,系杭州中院在“在线平台+示范判决+集中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证券法》精神,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又一重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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