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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当事人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涉案公司涉诉案件中均被告知需要配合法院出庭应诉或配合执行工作,在实际上已经因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存在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涉案公司在明知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原告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法院判决涉案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未按期变更,视为本案原告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例索引
《龙郁丽与天津津都新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海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16)津0116民初2431号】
争议焦点
公司违反章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时当事人如何救济?
裁判意见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认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原告龙郁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津都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经津都公司股东会决议,龙郁丽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登记机关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但津都公司股东为天宇海丰公司,龙郁丽并未持有津都公司任何股权。且,津都公司2012年12月1日的公司章程修订后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至2015年12月1日,龙郁丽作为津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并未连选连任。另,2015年5月18日起,龙郁丽与津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015年12月31日,龙郁丽与天宇阳光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至此,龙郁丽与津都公司及津都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龙郁丽明确提出不再担任津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龙郁丽既非津都公司股东,亦与之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选连任,同时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已无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不能对外代表津都公司。同时,龙郁丽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津都公司涉诉案件中均被告知需要配合法院出庭应诉或配合执行工作,在实际上已经因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存在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津都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董事任期3年届满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原告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本院应当判令津都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公司变更登记本系津都公司内部自治范围,原告要求其他公司予以配合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返还人名章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其人名章在何处由何人保管,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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