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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的股权竞买人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移交标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量:369
裁判要旨

公司资产与公司股权不同,股权的权利人是股东,而公司资产的财产权利人是公司,而非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公司的资产。作为股权的成功竞买人,要求执行法院交付标的公司经营资料,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李军、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执行案》【(2018)最高法执复10号】


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中的股权竞买人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移交标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李军主张,云南高院在裁定兴棱矿业公司100%股权归买受人所有后,应将该公司资产全部转移给买受人李军,或者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致远公司或兴棱矿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向买受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该公司经营相关的资料。对此,如前所述,公司资产与公司股权不同,股权的权利人是股东,而公司资产的财产权利人是公司,而非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公司的资产。本案中,云南高院拍卖的标的是兴棱矿业公司股权,而非兴棱矿业公司资产。李军作为股权的成功竞买人,要求云南高院交付兴棱矿业公司全部资产及经营资料,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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