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储蓄合同虽具有自身特征,但《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均未规定储蓄合同项下债权不可转让。本案中,案涉储户将债权凭证交给了申某,并将转让情况告知了银行,原审认定申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缺乏依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马支行、胡莲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393号】
储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最高院认为:关于申某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储蓄合同虽具有自身特征,但《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均未规定储蓄合同项下债权不可转让。本案中,案涉储户将债权凭证交给了申某,并将转让情况告知了建行侯马支行,原审认定申某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缺乏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是针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形,故原审未通知裴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上一篇文章: 解除合同纠纷应以合同金额而不是以起诉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下一篇文章: 名义股东自己投入增资款,增资股权竟还归实际出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