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不明,法院如何处理?_开正文苑_开正头条-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网站位置:网站首页>开正头条>开正文苑

开正头条

热门文章

联系我们


综合管理部:潘鑫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邮箱:sdkzlaw@sina.com


开正头条

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不明,法院如何处理?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316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他人那如果股权转让的价格约定不明实务中该如何处理呢?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裁判规则


1.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及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薛辉诉于天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743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


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刘智英诉郝玉仲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1)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所持有的股权仍可依法转让,亦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2)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合理的认定。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9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3.在存在多份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转让价格以当事人真实合意为准——庄某诉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价格之确定,可有多种法律之方法,其中当事人约定之价格应当优先遵循。当存在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和多种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依据时,不能简单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判断双方的股权转让价格,而需要探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虞政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4.股权转让纠纷中出现对多个股权转让价格的,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图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张庆诉张广大、上海莎宏装饰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瑕疵股东持有的股权虽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可转让性,故瑕疵股权进行股权转让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受让方因股权的瑕疵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而主张撤销,亦可予以支持。另外,股权转让纠纷中往往出现多个股权转让价格,对此应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图等方面予以判断,对真实股权转让价格作出正确的认定。

来源:《股权转让纠纷(第3版)》,陈立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5.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可结合公司章程及同期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予以确定——左阿华与青岛天丰造纸有限公司、安郁滋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股权转让双方未对转让价格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结合公司章程及同时期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对股权转让价格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2民终751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31


司法观点


一、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不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62条规定了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那么,股权转让价格能否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因公司股份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产品竞争能力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故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司股份的价值不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摘自《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作者:郑伟华,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依据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以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社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审判实践的重要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某些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摘自《瑕疵股权转让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判定》,作者:巴晶焱,载中国法院网2019年4月24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清产核资或者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在获得国家农发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6、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异议股东在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限内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作购买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异议股东就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异议股东为两人以上且相互之间对于购买比例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异议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购买。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4、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未规定具体受让人,且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股东有权受让该股权,但须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一方请求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六、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未作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额”确定每股价格后予以处理。

【来源:律师实务圈】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电话:0537-320108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建筑设计大厦四层    技术支持:开正技术部

  • 电话咨询

  • 05373201086

关注开正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