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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量:320

常言道“打官司关键就是打证据”。现如今民间借贷纠纷频发,若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有理说不清。那么,想要在“对簿公堂”的时候占据有利地位,这些证据一定要保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一、书证

书证在这里主要是指借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息凭证、担保手续、转账凭证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贷事实的书面材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前文中提及的书面材料应保留原件或原件线索,因为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为复印件,无对应原件,且没有其他材料进行印证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通常是不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说明了无借条情况下,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更加稳妥的方式是在出具借条时,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并在借条上见证人一栏签字,这样即使借条丢失,还有见证人可以帮助我们还原基本借贷事实。

三、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在这里主要指采用手机、录音笔、闭路电视、电脑等工具进行录音、录像可以来证明借贷事实的材料。在实践中,录音、录像是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当然在收集的时候需要注意,材料的来源合法,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电话录音,对方同意的当场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

四、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实践中,微信、QQ、支付宝等证据材料,通常作为补充材料出现,用来佐证借贷事实,相对于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而言,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使用实名制,并且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不建议仅凭微信、QQ、支付宝联系就将钱款外借。

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如火如荼。

实际上,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自身的丰富性、多样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矛盾,满足了企业高速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拓宽了民间资本投资逐利的渠道和出路。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民间借贷其粗放、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益凸显。


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5年审结72.9万件; 2016年审结85.5万件;2017年已经审结10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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