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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戚老太(化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过如何?法院依据什么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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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施救却压断老人肋骨,该不该担责?

编辑:开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量:371

 近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被压断肋骨的戚老太(化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案经过如何?法院依据什么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有何意义?


老人买药晕倒没了呼吸和脉搏

药店老板果断施救


  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康平县的戚老太到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向波回忆,戚老太买了两盒药后说自己血压高,要求自己给她量血压。“给她量完把我吓一跳,大姨的血压低压120,高压200。”

  孙向波给老人拿药时,老人晕倒了。“我喊她,她没有反应,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我第一反应就是人不行了,赶紧救人!”

  孙向波开始为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大约过了5分钟,老人苏醒过来。孙向波拨打了120,联系了戚老太的儿子。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同年10月,孙向波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戚老太的儿子表示,理由是老太晕倒前,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


法院认定:吃药与心脏骤停无关
心肺复苏规范

  辽宁省康平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范伟红当时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案件有两个争议点:


  • 吃药的结果和老人心脏骤停的后果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被告施救的时候,做心肺复苏的行为是否规范,对造成的后果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自己的抢救过程是规范的。药店公共视频显示,孙向波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老人有吃药动作。法院认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也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合议庭最后采信了被告孙向波给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说法。”范伟红表示,沈阳中院向三名医学专家咨询,结论为没有因果关系。专家认为被告有执业医师证,做心肺复苏的过程符合规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案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心肺复苏压断了肋骨,是否太用力了?康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齐亚丽介绍,这是常见的并发症。


  齐亚丽表示,心肺复苏有几大并发症,其中一项并发症就是多发肋骨骨折,临床做心肺复苏要求按压深度至少达到5厘米,按压频率必须在100次之上,才能达到好的效果。“对于岁数偏大、骨质疏松的患者,很容易出现肋骨骨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民法典立法本意鼓励见义勇为

  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后,戚老太一方提出上诉。前段时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向波表示,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4年多,案件给他带来了不少影响,药店也关了,给他造成的损失很大,他打算把药店再开起来。


  针对此案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一致,自愿实施救助的救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心肺复苏的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学理上认为,救助人员在救助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侵权,不承担责任。当时写这一条被大家誉为是见义勇为鼓励条款,它的核心本质就是让每个人都愿意伸出手、敢于出手救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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